怨偶太多了,法官不再勸和不勸離!去年各地方法院判准的離婚官司,有五成八的案件,法官都是採取認定較為寬鬆的「破綻主義」,認為婚姻出現破綻、雙方已無法復合,就會判准,成為離婚官司的新趨勢。

有些相愛的人為了廝守一生,什麼都可以拋棄;不愛時想離婚又絞盡腦汁,什麼招術都使上。司法院統計,近十年有三千兩百多對怨偶,為符合民法規定的離婚條件,其中一方甚至故意犯罪被判刑六個月以上,只為了掙脫婚姻枷鎖。
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,當夫妻一方有過失,符合法定的十個離婚原因例如通姦、遺棄等,法院可判准離婚。

另外,夫妻若有重大事由,致婚姻出現破綻,責任較輕或無責任的一方也可請求離婚,稱為消極的「破綻主義」。

民國八十八年,各地法院判准離婚案件有近三千八百件,大都以法定離婚原因為標準,有四成六的理由都是惡意遺棄;只有約一成案件是以其他重大事由、致婚姻有破綻而判離。

但司法院統計,去年各地方法院以「有法定離婚原因外的其他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」而判准離婚的案件,快速上升到五成八。而在都會型的法院,如板橋、台中、台北地院的比率分別高達八成一、七成三及六成四,高雄地院也逾六成。

司法院分析,這應該是都會地區的民眾,比較能接受個人主義濃厚的「破綻主義離婚制度」,不再為婚姻忍耐。

官員也表示,隨著社會對離婚的接受度提高,法官更能體察民情,不受十個法定離婚原因的限制,逐漸以婚姻修補無望的其他重大事由,讓怨偶得以分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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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09/10/01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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