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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吳姓大學生在網路架設部落格,抒寫心情故事文章,為吸引瀏覽人數,把他在網路下載的色情漫畫圖片貼在相簿內,警方上網巡邏發現漫畫是名一名女子雙手撫胸裸露全身,認為動作猥褻,昨天把他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。

18歲的吳姓大學生在網際網路設部落格發表文章,上月警方上網巡邏時,發現在其中一個未設密碼的網路相簿張貼1張全裸女子漫畫圖片,警方認為該女的動作及神情,十分猥褻,傳喚他到案說明。

吳姓學生向警方說,他只是覺得這張漫畫很奇特,一時好奇貼在部落格內想讓朋友分享看一下,他以為只有照片才有猥褻問題,不知漫畫也算。員警問他,「你看這張漫畫不覺得猥褻嗎?」,他回答「好像有一點」。

警方發現他法律觀念不足,告知根據刑法235條,散布猥褻的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等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。

警方並說,目前很流行設置部落格發表文章、相片、圖片等,因多半未設密碼即可任人瀏覽,民眾要注意相關法律問題,避免觸法。

【2009/10/09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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